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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廣告的合規提示

來源:法律法規知識公眾號  作者:法律法規知識  時間: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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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妝品廣告中涉及的化妝品名稱應當符合《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化妝品命名指南》的要求,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化妝品名稱:

1、虛假、夸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2、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3、醫學名人的姓名;

4、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5、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6、已經批準的藥品名;

7、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8、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在規定發布前已批準或者備案的產品在批件有效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名稱,但是需提供進口化妝品許可批件、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批件或者主管部門備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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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廣告法》規定,化妝品廣告中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1、全效、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級、頂級、冠級、極致、換膚、去除皺紋等絕對化或者夸大用語。

2、處方、藥方、藥用、藥物、中藥、醫療、醫治、治療、妊娠紋、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醫療術語。

3、抗菌、抑菌、除菌、滅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脫敏、斑立凈、無斑、祛疤、止脫、減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臉、瘦腿等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用語。

4、純天然產品等含有虛假性詞意的用語。

5、解碼、數碼、智能、紅外線等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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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具有真實性依據的情況下,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中可以使用符合化妝品定義的用語。如發用化妝品廣告可使用祛屑、柔軟等用語;護膚化妝品廣告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潤、保濕、舒緩、抗皺、白皙、緊致、曬后修復等用語;彩妝化妝品廣告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飾、美唇、潤唇、護唇、睫毛纖密、卷翹等用語;指(趾)甲化妝品廣告中可使用保護、美化、持久等用語;芳香化妝品廣告中可使用香體、怡神等用語。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中可以使用與其含義、用途、特征相符的用語。如健美類化妝品廣告可使用健美、塑身等用語;祛斑類化妝品廣告可使用祛斑、淡斑等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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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用語的審查要求

1、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命名指南》(國食藥監〔2010〕72號印發)的規定,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醫療術語“藥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2010年10月9日的《復函》中也已明確“中藥是指在中醫理論指導下應用的藥物”。因此,化妝品廣告中化妝品名稱不得含有“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用語,如 “中藥染發劑”、“中藥精華洗發液”等。

2、化妝品廣告中不得將“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與化妝品商標、品類等聯合使用,產生化妝品等同于“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的語意,如“中藥精華 XX產品”等。

3、化妝品廣告中不得將“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與化妝品功效組合使用,使消費者對化妝品的作用機理和使用范圍產生誤認,如“中藥去屑”等。

4、化妝品中添加有法定允許的中藥成分的,可以在化妝品廣告中出現具體的中藥材品名(如“人參”、“首烏” 等)。

5、上述情形之外在化妝品廣告中使用“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是否構成宣傳醫療作用,應結合廣告相關語境進行個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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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的審查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必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取到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于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含美白)、防曬的化妝品。因此,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審批屬于行政許可事項。

根據《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發布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或者在化妝品廣告中宣傳特殊用途的,應當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對于不能提供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的。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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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化妝品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保證內容的理解

1、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內容:(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因此,在化妝品廣告中以他人名義保證或暗示方法使人誤解產品效用的內容,將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廣告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實施處罰。

2、“以他人名義保證”是指廣告代言人或者廣告演員在化妝品廣告中對廣告受眾使用產品所能夠達到的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自己使用產品后效果的客觀陳述或者展現,屬于對化妝品功效作證明,并不屬于法律禁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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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化妝品廣告使用涉及性能或者功能、銷量數據的理解

化妝品廣告使用性能或者功能、銷量方面數據的,應當遵守《廣告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其中涉及引用第三方調查、統計數據的,應當表明出處;相關數據有適用范圍或者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涉及性能、功能的數據來源于實驗結果或者調查結果的,如果實驗或調查的條件、方法、范圍等具體內容,對消費者正確理解相關廣告數據宣稱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同時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在廣告中標注。

各有關單位在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相關廣告時,應當按照《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要求嚴格把關,認真審查,確保化妝品廣告內容真實、合法。防止廣告內容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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