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資犯罪范圍內的,人民法院應當如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認為案件所涉及的款項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資犯罪范圍內的,或者當事人提交了與民間借貸案件有牽連,但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涉嫌犯罪線索、材料,人民法院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而應繼續予以審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由于民間借貸糾紛所涉款項并不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涉案范圍內,不能僅僅因為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主體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簡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裁定駁回起訴。即使依法予以駁回起訴的案件,根據《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當事人仍享有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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