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后收220余萬不配合過戶 法院判決履行合同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唐聞聰 時間:2017-12-18
近日,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令賣房人履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
2013年9月14日,丁某與范某薔、嚴某桂等6人簽訂《部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購買該6人共有的位于于大田縣某處部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230萬元。雙方約定丁某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向范某薔等支付210萬元轉讓金,余款10萬元在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辦妥后一次性付清,并由賣方負責辦理土地、房產過戶相關手續及繳納相關費用等。協議簽訂后,丁某依約支付了2228891元,范某薔等人也將上述房屋和土地交付給丁某。其后,丁某根據范某薔出名申請辦理的舊房翻建準建審批手續,將舊房屋拆除并在該地塊上翻建了新房。房屋建設竣工后,丁某多次要求范某薔等人配合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但因范某薔等人要求提高轉讓金而協商未果,無奈訴至法院。
大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協議書》合法有效。因此,根據《協議書》的約定,丁某在支付完220萬元的轉讓金并翻建上述房屋后,范某薔等人應協助丁某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登記轉移手續和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同時要求丁某在辦理完上述手續后應將剩余的10萬元轉讓金支付給范某薔等人。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合同法》等都將誠信作為基本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行為中要以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現如今,賣房后因房價上漲后反悔不賣或轉賣他人的情況屢屢見諸報端,遇到類似情況時,大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全社會營造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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