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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效力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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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效力與措施  
 

廣東高院執行局近期執行裁決要點摘編

來源:廣東執行微信公眾號  作者:廣東高院  時間:2019-03-27

編者按:本裁決要點摘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裁定文書,供全省法院執行局辦理執行案件時參考。

1.當生效判決確定一般債務利息計至該判決確定的應付清之日止時,此后為遲延履行期間,只能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申訴人主張繼續計算一般債務利息,不予支持。

——(2017)粵執監148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蔣先華、李焱輝

2.案外人主張享有對涉案房產的預告登記權,以此對抗債權人主張的對涉案房產的抵押權的,該主張目的是排除對涉案房產的執行,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審查。

——(2018)粵執復24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蔣先華、李焱輝

3.參與分配申請人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系自然人的財產的,需承擔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證明,則不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法院無需制作分配方案。

——(2018)粵執監42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蔣先華、李焱輝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的規定,是針對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作出的特殊規定。對破產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執行程序中仍應按照原執行依據依法確定執行債務,不以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破產債權為限。故主債務人破產后,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依據擔保合同進行確定,利息、違約金等不因主債務人破產而停止計算,擔保責任不受破產程序影響而減少。

——(2017)粵執復344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蔣先華、李焱輝

5.執行中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判項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當結合判決的主文并可征詢作出判決的審判部門的意見準確理解判項。

——(2017)粵執復366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方圓

6.無益拍賣屬于申請執行人無法從拍賣中獲益的拍賣,但并非減損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拍賣,當事人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2018)粵執監8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7.除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外,已經裁定終結執行的案件不得恢復執行;以《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可以恢復執行為由,請求恢復執行已經裁定終結執行的案件,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7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方圓

8.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之時,尚未查封涉案財產,并不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前提條件;執行法院在查封財產后,決定刪除而不是撤銷失信信息,并無不當。

——(2018)粵執復39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9.民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并非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法院亦未通知執行中移送財產,且一審刑事判決又載明不在刑事案件中處理涉案財產,則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中止民事案件執行。

——(2018)粵執復57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10.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既未針對具體執行行為請求確認違法或予以撤銷、變更,也未針對具體的執行標的請求排除執行,缺乏符合法律規定的異議請求,異議應當予以駁回。

——(2018)粵執復58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11.訴訟查封為首先查封的,自動轉為執行查封時仍為首先查封;執行法院在首先查封案件中依法處分財產,并不以首先查封債權金額高低為標準;首先查封債權與其他債權的清償,均可在執行財產處分變現后的分配程序中依法解決。

——(2018)粵執復102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12.執行法院在后次拍賣時,采取了與前次拍賣時已被收悉的相同方式通知拍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的“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

——(2018)粵執復18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13. 申請執行的時間以申請執行人第一次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的時間為準。只要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了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立案審查的時間不影響其申請執行的法律效力。

——(2018)粵執復27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

14.在刑事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中,案外人以其對被執行的財產共有為由請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但在執行中應注意保護其合法權益。

——(2018)粵執復30、31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

15.對人民法院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主體范圍僅包括被申請人、申請人和其他執行當事人,其他主體申請復議,不是適格主體,應予駁回。

——(2018)粵執復34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

16.執行標的物上的租賃權雖屬實體權益,但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異議人以對執行標的物享有租賃權、執行中應保障其租賃權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處理。

——(2018)粵執復84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

17.在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居住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的前提下,可以執行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2018)粵執監16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

18.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將其名下房產轉賣,所得轉讓款不用于償還執行債務,屬于惡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8)粵執復28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蔣先華、李焱輝(承辦人)

19.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6條的規定,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是附有條件的,即“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

     ——(2018)粵執復41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蔣先華、李焱輝(承辦人)

20.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條規定為法律對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懲罰性條款,不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為必要條件。

——(2017)粵執復45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蔣先華、李焱輝(承辦人)

21.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只適用于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以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為由追加被執行人的,追加被執行人的范圍被限定為“開辦單位”。

——(2018)粵執監50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蔣先華、李焱輝(承辦人)

22.刑事審判部門對原刑事裁判中追繳、退賠財產欠明確的部分予以明確具體后,執行機構可以依法執行。

——(2018)粵執復3、4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23.被執行人以明顯超標的額執行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駁回執行異議復議請求。

 ——(2018)粵執復6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24.終結執行裁定書為無效送達,又無充分證據證明異議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當對終結裁定的執行異議進行立案審查。

——(2018)粵執復11-14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25.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案外人認為申請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是虛假交易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涉及實體權利的判定,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其未經訴訟程序判定債權轉讓違法,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中以此為由請求確認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執行行為違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23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26.共同共有人在沒有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者提起析產訴訟前,以共同共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復議請求執行法院解除對共有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29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27.要求異議人補正提交他人掌握的相關證據材料違背了公平原則,并以異議人逾期補充提交材料為由對異議人的異議請求不予受理,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2018)粵執復37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28.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異議的,不屬于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審查的范圍。

——(2018)粵執復40、47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29.債權人申請執行分期履行的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標的以當期執行證書上注明的執行標的為限。當期執行證書以外的債權,債權人可向公證機關申請新的執行證書后,另行申請執行。

——(2018)粵執監15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編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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