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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活動監督的技巧

來源:網絡  作者:馬明星  時間:2015-02-27
刑事審判活動監督相對于刑事審判結果監督而言起步較晚,目前尚需積極探索,總結提高。根據多年來的司法實踐,我們認為,要做好刑事審判活動監督,應把握好以下方法和技巧。

一、法律法規要熟悉——監督知識技巧

刑事審判活動監督的依據主要是刑事程序法和相關的解釋,既包括刑事訴訟法,也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如高檢《規則》、最高法院《解釋》、《公開審判規定》、《回避規定》、《案件審理期限規定》,也包括部分刑事實體法和民事實體法、程序法。同時,司法解釋的種類包括“解釋”、“規定”、“批復”、“決定”、“意見”、“紀要”等等。面對龐雜的法條和司法解釋、繁瑣的司法程序,檢察人員只有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才能監督有底氣,制約不疏漏,做到成竹在胸,監督有力,說理到位,便于人民法院接受和改正。因此,熟練掌握法律法規,是強化刑事審判活動監督的基礎和第一步工作。特別是要在掌握檢察機關內部規定的前提下,要重點掌握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做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才能把握監督的重點和難點,取得良好的監督效果。
【案例】 在一起販賣毒品案件的庭審中,辯護人當庭提交了一份證人證言,公訴人當庭表示不予質證,并提請法庭不予采信該證據。因為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19條第4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通知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案例】 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的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一名親眼目睹殺人經過的未滿18歲證人的證言,辯護人以法定代理人未到場為由給予反駁,審判長詢問公訴人,偵查機關在詢問證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公訴人即當庭回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詢問不滿18周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而不是“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從而使得證據被采信且避免了庭審的尷尬。

所以,刑事審判活動監督技巧的第一位工作就是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審判活動監督打好基礎。

二、靜態監督要仔細——審查文書技巧

審查法院的刑事判決文書要耐心和仔細。實踐中存在著認為庭審已經結束,法院已作出有罪判決,因而審查時消極應付等情況。在審查裁判文書時,要進行實體審和程序審、事實審和法律審、定性審和量刑審,為公訴案件劃上圓滿句號。審查時,對裁判文書的標題、首部、正文、尾部以及附項都要進行嚴格審核。如對于判決書的標題,如果系外國人犯罪,應查明裁判文書是否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在正文的開始部分,應當對法院采取或變更強制措施情況或者相關強制措施的表述進行審查。
又如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解釋》對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判處死刑的人,規定了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的法定義務,對此應當進行審查。對正文部分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程序、定罪量刑等要重點進行審查,從中發現刑事審判活動違法的線索。對刑事裁判文書的各個時間節點應當進行審核,防止出現超期羈押。

【案例】 在一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故意殺人案件中,從起訴到一審判決的時間超過了7個月。經調查發現,人民法院為了減緩案件數量大的壓力,以辯護人需要調取新的證據為借口,多次向辯護人“借”時間而延期審理,實際上本案辯護人根本沒有調取新證據的事實。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56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宣布延期審理,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為此,人民檢察院通過檢、法聯席會議向法院提出了該類問題并形成了落實整改的《會議紀要》。對判決書中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引用也要進行審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法釋〔2007〕7號)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時,應當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法發〔2007〕12號)規定:“人民法院同時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釋。”目前,由于法院案件數量較多,判決書中經常出現刑期折抵錯誤、犯罪金額和罰沒金額書寫錯誤等。對此,人民檢察院可以用《檢察公函》的形式予以糾正。除了要對主文進行審查外,對裁判文書的附項也要進行審查。

【案例】 在某法院盜竊案的一審判決書中,對判處緩刑且緩刑考察期限已滿的被告人所附的條文為刑法第65條,而根據刑法規定此種情形不屬于累犯,對此人民檢察院及時口頭向法院提出了糾正意見,法院立即采納并予以糾正。

【案例】 在某法院販賣毒品案(販賣海洛因64克)的一審判決書中,法院援引的是刑法347條第3款,而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是347條第2款,對此檢察院及時向縣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縣法院及時予以了補正。

三、動態監督要靈敏——出庭監督技巧

出席法庭支持公訴或者履行職務是進行審判活動監督的重要途徑,在出席一審、二審、再審法庭過程中,檢察人員應敏捷、果斷,及時發現問題并糾正。在庭審過程中,要對審判長宣布開庭、告知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法庭調查中的證據“三性”條件和證據質證情況、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等充分履行監督職能。對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案件,應當對審判人員核實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后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切實保障等進行監督。
【案例】 在一起非法買賣槍支彈藥案件中,審判人員由于疏忽,沒有對二被告人分別進行訊問、讓被告人最后陳述旋即宣布休庭評議并準備宣判。檢察人員及時建議暫時休庭,后向審判長指出這樣做的嚴重后果,法庭當庭予以接受并恢復了庭審重新審理。

四、程序監督要嚴格——層層把關技巧

對法院判決裁定審查應當設立多道程序,強化對法院裁判監督審批的流程管理。一是案件承辦人、主訴檢察官、處(科)負責人和分管檢察長逐級把關。二是業務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質量督查時嚴格審查裁判文書質量。

五、正面監督要到位——直面監督技巧

正面監督是指檢察人員在執行法律職務過程中,與審判人員相互接觸過程中履行審判活動監督。正面監督具有直觀性、現實性和當場性,便于及時發現和糾正審判違法行為。所以,正面監督是審判活動監督的主要形式和重點。正面監督主要包括出庭、聽庭、參與庭外調查等。

【案例】 在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本案的案發經過、被告人是否存在販毒行為、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等情況需要調查核實,檢察人員遂與審判人員一同赴公安機關聽取技偵監控電話錄音,并及時進行書面記錄,經雙方確認無誤后,由法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情節的依據附卷并予以裁量。

因此,對于法院的庭外調查,檢察人員應當積極參與,通過到場參與的形式,進行審判活動監督。在不派員出庭的簡易程序、未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檢察人員可以通過旁聽法庭審判并做好書面記錄的方式,從中發現審理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

六、側面監督要抓好——外圍監督技巧

側面監督是指檢察人員不與審判人員直接接觸,通過多種外圍查證方法對法院庭審外的活動進行調查取證,從中發現審判違法行為線索,履行審判活動監督職能。由于人民法院大量的審判活動要在庭外進行,一些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也會出現在庭外。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側面監督的方法,發現程序監督的來源和線索,使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庭內庭外始終依法進行。側面監督從提起公訴后開始,直至案件審結或交付執行。其中包括法院刑事立案庭的工作是否依法進行,庭前告知權利義務、送達文書、通知、傳喚等情況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采取或變更強制措施活動是否合法,自訴案件、不派員出庭案件、調查訊問審理案件的審理活動是否存在違法情形,延期審理的理由、時間和恢復審理的情況是否合法,贓款贓物是否依法處理、是否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案例】 某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訴到省高級法院,高級法院認為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中級法院重審后作出同樣判決,被告人再次上訴,高級法院仍認為事實不清,再次發回中級法院重審。但這次中級法院來了個金蟬脫殼之計,將案件下放到基層法院作第一審審理,然后自己就可以穩穩當當地做第二審,避免被高級法院駁回的風險。

我們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我國96刑事訴訟法廢止了79刑事訴訟法“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級別管轄“上交下”的規定,目前級別管轄只能“上審下,下移上”,而不能“上交下”。“六部委規定”對此也作出了重申。因此,對于中級法院做手腳、玩花樣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七、迂回監督要勤奮——全面監督技巧

迂回監督是指結合正面監督、側面監督,進一步拓寬審判活動監督渠道,環繞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形成多方位、全覆蓋的審判活動監督體系。迂回監督要做有心人,平時要勤奮,要有嗅覺。通過報刊、雜志、網絡等,收集新聞媒體披露情況;關注人民法院簡報、刊物等信息報道;網上查閱人民法院公開上網的自訴案件等刑事判決書;通過法制宣傳接受群眾舉報;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暗訪、聽庭以及上級檢察院聽庭反饋的調查;查閱不派員出庭、調查訊問審案件、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卷宗材料和庭審筆錄等措施,全面搜索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的線索和來源,充分履行審判活動監督職能。由于檢察人員時間和精力有限,可以先選擇“點”,再發展到“面”。也可以“點”、“面”結合,或者選擇某一階段,針對某一類案件,全面鋪開,重點監督。在迂回監督中,要構建與控申、監所、偵監部門的聯絡機制,及時發現違法線索;要通過受理有關單位、個人的控告、申訴、檢舉,從中尋找問題;要通過聽取訴訟參與人意見和受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訴請求,全面履行審判活動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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