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受賄罪 l、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 (四)單位受賄罪 1、單位受賄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行賄罪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l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對單位行賄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不滿2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七)介紹賄賂罪 l、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雖然不足上述標準。便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八)單位行賄罪 l、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 十)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l、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雖然不足規定的數額或者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十五)拘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或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失在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十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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