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四川省汶川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審結一宗非法制造槍支罪案件。 2009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康某某在網購平臺上購買無縫鋼管、擊發(fā)裝置等配件,使用電焊機、角磨機等設備,在汶川縣漩口鎮(zhèn)的家中先后非法制造火藥槍兩支、氣槍一支。2020年8月12日,汶川縣公安局民警接上級指定對康某某進行核查盤問時,康某某主動交代了非法制造槍支的犯罪事實。廣州緩刑律師經阿壩州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康某某非法制造的兩支火藥槍是以火藥燃燒為動力的火銃類槍支,認定為槍支;被查獲的氣槍不能完成擊發(fā)功能,不認定為槍支。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康某某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康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康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槍支兩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被公安機關盤問時主動交代自己非法制造槍支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廣州經濟犯罪律師本案中,扣押在案的組裝氣槍、火藥槍、銼刀、黑色火藥、鐵珠子、射釘彈等均系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根據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悔罪表現,結合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社區(qū)矯正中心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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